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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信用系统使用相关工作通知

2020-12-25 09:45:29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有关单位:

    为促进物业服务业信用体系的建立,我司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建武字[2019]4号)设立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省级财产信用系统),已完成与相关市政系统的对接工作。根据上期省级财产信用制度的运行情况,关于进一步使用省级财产信用制度的工作的通知如下:

    1.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建武字[2019]4号)的有关规定,信用信息管理一般由独立法人实施,财产服务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区划中注册的企业,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被统一到建立分支机构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中;在我省行政区划以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授信。信息管理:未在我省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不得参与信用信息管理。

    2.烟台,潍坊,济宁,威海和聊城市等五个城市在本市使用自己的系统,并通过自己的系统与省级财产信用系统交换数据;其他城市使用省级财产信用体系。在以上五个行政区划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自己的系统收集企业的所有信用信息,查询并打印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估结果和信用评估报告。在其他城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省级财产信用制度参与信用信息管理。登录到省级财产信用系统的网站http://117.73.252.135:801,或通过省级网站上的“政府服务-业务系统”子列找到省级财产信用系统的登录页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使用自己的系统的城市必须在与省级财产信贷系统的技术对接中做好工作。自主系统应履行省级财产信用制度要求的各项职能,及时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和相关审计结果推送至省级财产信用体系,并接收由省级财产信用制度产生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省级财产信用制度。物业服务公司查询。使用自己的系统的城市可以使用自己的系统来查看由省财产信用系统推送的信用信息,也可以使用省财产信用系统来查看相关的信用信息。

    4.对于使用省级财产信用制度的城市,市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财产管理部门做好收集,识别和发布信用信息的工作,并加强业务指导和信用信息审查,供县级行政人员监控和检查情况。县级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登录省级财产征信系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收集征信信息。

    5.所有城市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原则上,所有物业服务公司应在年底前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我们部门将检查每个城市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信息收集和识别工作,并报告工作进度。"